西安规定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得进行挖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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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倪建军) 记者近日获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已获批准。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按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得挖掘。曾经长期困扰西安市民出行的“拉链道路”现象从此将得到有效遏制。 《条例》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
《条例》还规定,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且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临时用地,则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立即办理退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