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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得进行挖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倪建军) 记者近日获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已获批准。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按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得挖掘。曾经长期困扰西安市民出行的“拉链道路”现象从此将得到有效遏制。

  《条例》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
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及其相关利益的规划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条例》还规定,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且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临时用地,则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立即办理退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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