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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发布租房提醒:签租房合同要向银行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24 首都之窗

  近期“佰家”事件再一次为房屋租赁市场敲响警钟,市建委提醒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注意五项内容,尤其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向指定银行备案。

  首先,房屋租赁者在选择房屋中介介绍房源的交易方式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当从事房屋租赁代理活动时,应将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
租赁合同向指定银行备案,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降低交易风险。第三,房屋租赁者可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选择信用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件、房屋出租人身份证件及房屋出租委托书,核对委托权限及期限,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长期限的租金。

  第四,若租赁中已经发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极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施经济诈骗后人去楼空的情况,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印章、合同、资金、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及时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手续。(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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