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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何种角度给予评判 聚焦医疗官司法律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27 东北新闻网

  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危,医务人员的一次失误,可能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日前,卫生部部长高强表示:我国每年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人次达20多亿,即使其中只有1%不和谐,那就意味着2000万人次不满意。而据中消协做过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位列“六大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

  本期《法官说法》中,本报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医患纠纷”专题,归纳出一些既典型又能梳理出共性的疑难问题,给予法律解读。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读,不仅使医患双方了解纷争,减缓矛盾,服判息诉,更能促进医疗科技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发生在沈阳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很多:2001年4月3日,69岁的吉某因火腿肠样异物阻塞喉头部位,医生用耳科卷棉子触动异物时,患者突然窒息后死亡;2001年5月,38岁的刘女士花3000元隆胸,术后出现胸闷、疼痛等症状,两天后死亡;2002年12月30日,刘某出现皮疹后到医院就诊,治疗后出现了血尿等症状……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开始对峙,法院该从何种角度给予评判?11月3日,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嘉良针对法院审理的诸多医疗纠纷,向记者介绍了医患纠纷中易产生分歧的四个法律问题。

   热点一:解决医疗纠纷,究竟该用啥法?

  记者: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在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后,来到法院诉讼只是要求赔偿,至于要求何种赔偿、依据哪部法律赔偿都不清楚。那么,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到底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庭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无论对当事人来说或者对法院来说,都具有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效力,是各级法院裁判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规范。只要是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医疗赔偿纠纷,都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只有非医疗行为,即不是因为医生治疗而导致的损害,属于普通侵权纠纷,才能依据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或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来处理。关于赔偿标准,也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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