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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贵重物品丢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沈开倩)根据大多数大型超市的做法,欲进去购物一般都得先“瘦身”:即将随身携带物品交由超市设立的保管员保管或是自行储藏到超市的保管柜里面。这既有利于顾客“轻装上阵”,也解除了“顺手牵羊”的嫌疑。然而,日前,市民杨小姐交由超市保管的提包被人冒领,杨小姐和超市因此纠缠不清。

  错发提包致损失4500元?据了解,杨小姐在禅城某超市购物时将一只提包交给超市设
立的保管员保管。购物结束后,当她取包时发现由于保管员认错保管牌号码已将她的提包错发给了别人。超市当时让杨小姐先留下联系方式,等找到冒领人后再将提包交还她。可等了一个月,超市仍未找到冒领的人,杨小姐于是要求超市赔偿,她称提包内有一台价值3500元的手机和1000元的现金,超市合计应该赔偿她4500元。“我的提包已经交由超市保管,是他们弄丢的,理应由他们赔偿损失。”杨小姐这样告诉记者。而超市方面则承认杨小姐确实在该超市存了提包,但超市保管提包并未收取费用,属于无偿保管,故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未声明物品可按普通财物赔偿对此,消委会认为,在此纠纷中,双方都承认了超市保管提包且提包被冒认这一事实,所以可以确定保管合同成立。在此保管合同中,超市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却是以消费者入场购物为先决条件,所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偿保管,而是附条件的保管合同。所以超市以无偿保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成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损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消费者协会认为杨小姐在保管时并未声明提包内有贵重物品和现金,所以超市方面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消费者购物最好索发票消委会表示,顾客到超市选购商品,超市一般都会提供保管随身物品的服务。一旦所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丢失,超市应该负起赔偿责任。然而,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消费者在存放物品的过程中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赔偿纠纷当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和证明所存物品的实际价值。因而,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来,最好的证据是购货发票,收据的证明能力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物品之后最好索取发票;另外,消费者在存放物品的时候,最好先跟负责人员说明一下自己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等相关情况,如果负责人员表示认可,那么在赔偿的时候就要按照双方认可的价值进行赔偿。(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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