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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不给儿子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毕先生夫妇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判无效

  新快报讯(记者 刘恒斌 通讯员 区惠妍)郭女士因怀孕与情人商议结婚,但没想到对方却让她在登记前签署一份离婚协议:注名如有孩子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及孩子的入户费由女方负责。离婚后,夫妻间却为争儿子抚养权而上法院。考虑到女方已结扎,法院判令其儿子归郭女士抚养,同时男人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据介绍,郭女士于2001年4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毕先生认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2002年初,郭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于是向毕先生提出结婚。在女方多次催促下,毕先生终于答应与郭女士在2002年4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的当日,让郭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毕先生却拿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让郭女士在上面签字。

  协议上的内容近乎苛刻,协议约定自婚姻登记一年后如男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女方不得分割男方的财产,男方的一切财产在婚前婚后及离婚后与女方无关;如有孩子,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及孩子的入户费由女方负责等。

  郭女士看了后顿时傻了眼,不过为了保住腹中的胎儿,也对这份感情存在一丝的希望,她最终迫于无奈竟在这份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2002年10月,郭女士与毕先生的孩子小冬出生了。可是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争吵。2004年5月,郭女士带着自己的小孩搬出了毕先生家。期间,双方只有电话联系,并常为儿子的探望问题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争吵。

  由于郭女士不允许毕先生探望儿子,毕先生一气之下拒绝支付抚养费。郭女士称,自己对这段婚姻已是心灰意冷,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要求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同时支付其离家出走后的抚养费。

  法庭上,毕先生指出,其在与儿子相处期间,已经与儿子建立了感情,改变了当初不愿抚养儿子的想法,经考虑后他愿意抚养儿子。

  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儿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儿子年龄尚小,一直随郭女士生活,而且郭女士已经做了结扎手术,毕先生还有一女儿需要抚养。综上考虑,离婚后儿子由郭女士抚养为宜,毕先生每个星期可探望携带儿子一天。

  近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由郭女士抚养,毕先生一次性支付郭女士离家出走期间的抚养费2400元,并于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为止。据了解,毕先生坚称双方之前签订了协议,其对判决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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