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信访案件纳入公安执法质量考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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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17 河北日报 | |||||||||
凡当年考评不合格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辞职或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免职 本报讯(记者骆继荣)11月1日,省公安厅公布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及其实施方案。从今年开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凡当年考评不合格的,省公安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
我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已连续开展了4年。这种考评虽然在提高执法质量、健全执法制度和形成奖惩机制上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考评办法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完善,考评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基层实际执法质量等问题。特别是今年公安机关在集中处理涉法涉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集中解决群众涉法涉诉上访,是突击性的补救措施;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为此,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以期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据了解,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的奖惩办法: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主要领导可以获得记功、嘉奖。对不达标单位,省公安厅予以通报批评,下发《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免职;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