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驻福建办事处主任受贿54万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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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1月4日电 (胡锦武、徐俊) 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7万元,原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主任张毓梓(正厅级)近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拟在厦门开发房地产,香港某投资公司经理李某获悉某单位有地出租后,便从中牵线,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土地租
1986年,任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副主任的张毓梓,认识了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经理江某。1996年9月,时任香港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江某为得到张毓梓的关照,将其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送给张毓梓。2002年,张毓梓之子将商品房以30余万元的价格卖掉,除去之前支付的1万元定金,张毓梓从中获利29万余元。 此外,办事处所在的厦门庐山大厦工程建设中,张毓梓非法收受承建单位贿赂近10万元;在关照他人进办事处下属公司任总经理一职中受贿2万元。另张毓梓还受贿4万元。目前,张毓梓已主动退还赃款27.7万元。 法院认为,张毓梓在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酌情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