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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络色情第一案开庭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4:09 海峡都市报

  新闻索引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色情视频表演和声讯点播,以此牟取暴利(见本报今年3月17日、9月27日相关报道)。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1号网络色情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被告人许某获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名被告人分获10年到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

  法庭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尤某娥当庭望着其家人痛哭流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为了牟利,先是在台湾地区开设“八大娱乐网”色情网站,随后到石狮市注册立即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声讯电话聊天业务。去年5月开始,许某将在石狮的网络与台湾的“八大娱乐网”色情网站相接,开设了一个从石狮往台湾地区传播淫秽表演的网络视频。

  其间,许某通过提供电脑及摄像头等设备,组织另五名被告人马某伟、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尤某娥等人,召集女青年在台湾“八大娱乐网”网站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网络视频向会员传播,违法所得新台币3505740元,折合人民币825952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23690元。

  本案被告人马某伟受许某胜雇用,扮演“管理员”的角色,她主要负责泉州地区视讯、声讯小姐的招聘、考勤和培训工作。同时还负责召集女青年参与,以“加盟”形式不断扩大“表演”队伍。本案中,马某伟从中获利折合人民币15000元。

  那些年轻貌美的女孩子,一加盟就被授意告知“要穿得性感点,尽量满足客人要求,甚至脱光衣服”,并且不断被灌输“大胆去做,才能赚钱”的想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招募女青年进行淫秽表演,并提供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条件、设备,被告人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等积极招募女青年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伟受雇对视讯小姐进行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尤某娥介绍女青年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结束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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