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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梅第二不该再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5:25 新民晚报

  因连续多天高强度长时间的加班,广州白云区石井镇铧鑫工艺品厂30岁的四川籍女工何春梅工作后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据工友们说,何春梅已经连续3天加班,突然死亡肯定和劳累过度有关

  “过劳死”,这个来自日本的名词,近年来屡见报端。今年初,全国人大代表黄席樾教授针对“过劳死”问题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他的调查显示,“过劳死
”的发生已“非常普遍,情况也很严重”。

  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由何春梅一案,我们必须认真追究和回答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谁该为何春梅的死负责?从法律的责任分配上讲,“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完全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积劳成疾所致。目前,虽然何春梅所在厂方表示将妥善处理好后事,但仅仅包办后事就算是向她的家人、向全社会的交代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我们的劳动执法部门是否尽到了职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何春梅们的超强度劳动方式不是一天两天的偶然现象,也不止存在于一地、一厂。根据有关的报道,在一些地方,非公有制企业不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劳动者一天干12小时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私企则把“最低工资”压到最低,迫使工人为生计而不得不主动要求加班。在这样一些企业打工的劳动者,经常过度劳动,体质遭到严重摧残。按道理,企业的工会组织、劳动执法部门都有义务为何春梅仗义执言,但没有人站出来及时纠正,虽然其中原因复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们的劳动执法监察水平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还远不相配。

  三、何春梅走了,会不会有第二个何春梅?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消除用工歧视,把农民工与其他劳动用工形式一视同仁,并纳入劳动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执法,严查和重罚非法用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方能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有活力、有创造力的劳动生产环境。

  衷心希望不再有“何春梅第二”。

  广州日报(王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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