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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特大持枪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1:46 新文化报

  2004年12月4日16时20分,两蒙面人手持斧子和自制猎枪冲入通化市中兴商厦,抢劫金大福金店价值约8万元的首饰后,乘坐另一嫌犯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至11日,3名嫌犯先后在四川落网,15日被押解回通化,另有一名涉嫌销赃的大学生和提供枪支的村民也先后落网。

  本报通化讯(记者 卢红) 昨日,随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2·4”通化特大持枪抢劫金店案终于落下帷幕。被告人徐海洋、覃传富、刘志勇、王可新分别因犯
有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及五年六个月不等。

  据被告人徐海洋当庭供述,他因欠外债8000多元,所以产生了抢金店的想法,通过网络召集到覃传富、刘志勇和王可新后,开始谋划抢劫中兴大厦的金店,并于2004年12月4日实施了抢劫。得逞后,徐海洋、覃传富和刘志勇三人分赃,把黄金分成三堆,弄三根小棍抽签,抽到最长的先拿,之后徐海洋拿着一条项链找到被告人王可新销赃筹集逃跑的路费。徐海洋等人分别逃跑后,又在网上取得联系,并商量继续到云南或青海抢劫。

  另外,被告人王可新于2004年11月9日,在通化市师范学院宿舍趁室内无人之机,盗窃一部诺基亚3100型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海洋、覃传富、刘志勇持枪、斧等器械抢劫金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以被告人徐海洋、覃传富犯有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可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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