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2:20 新京报 | |||||||||
西城区首个社区出租房屋服务中心挂牌 本报讯(记者 王荟 通讯员 刘英侠)昨天,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北营房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正式挂牌。今后,该地区居民开办小规模的家庭出租屋都要在该中心备案,取得合法手续。据悉,成立社区出租房屋服务中心在北京市尚属首次。
据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成立的“社区出租房管理服务中心”属民间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该中心制定了《出租房屋管理规范》,规定了开办家庭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居委会和社区民警报告,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填写出租房屋备案表,并需要由出租人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6条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