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应认定为工伤死亡 过劳死成社会考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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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3:2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工人日报4日消息带有强烈遗憾和悲剧色彩的“过劳死”,一般认为主要发生在教师、艺术家等知识分子群体身上。但现在,“过劳死”现象已经开始向农民工蔓延。为此,专家认为当务之急是运用法律手段,立法叫停。 过劳死向农民工蔓延
困扰知识分子群体以及体力劳动者的过劳现象,如今已非常普遍,并且现在已经开始向农民工蔓延。 专家认为,过劳的根子在相关制度设置、社会建构等方面。劳动科学院张丽宾博士认为,农民工过劳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不少地方农民工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群体覆盖面小,造成他们的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加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缓解压力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 过劳死具备工伤特征 专家认为,首先是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 在不少国家,“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中国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直接规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运用法律手段,立法叫停“过劳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彭光华表示,“过劳死”与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有关,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