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阳光操作 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3: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雪)昨日,记者获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昨日正式转发全市各级政府部门。

  该《意见》明确,征地实施单位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法定工作程序,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
,有效杜绝补偿安置入户调查中的“暗箱”操作。对农民、企业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拆迁安置房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过渡费。对确需强制搬迁的,征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