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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病假工资最低标准 一类地区552元/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23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昨日,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随着本月起最低工资新标准在全省的实施,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当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也随之调整,一类地区由原来的496元调整为552元。

  据介绍,今年江苏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 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以南京市为例,一类地区,最低病假工资标准为552元/月,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最低病假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月,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最低病假工资标准为384元/月,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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