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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于法无据 超市所收罚款被判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0:35 东方网

  章老伯在超市挑了商品未付钱,被罚1300元才脱身,他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罚款,赔偿精神伤害费1万元和差旅费127元。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没有执法权,因此一审判决超市返还章老伯1300元。

  2003年8月25日,章老伯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在选好部分物品后,他径直向出口处走去,被超市保安发现。按超市规定,章老伯被处以所携物品价格10倍以上的罚款。后章老伯
向超市支付了1300元才得以脱身。

  章老伯认为,超市没有执法权,罚款行为不当,应退回所收罚款,于是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超市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偷一罚十的店规于法无据,所收罚款应当返还。此外,章某提供的发票显示,他确实为本次诉讼用去了差旅费127元,超市应承担这笔费用。关于精神伤害赔偿费,因章某没有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权的侵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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