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死亡、调转要办供暖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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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0:56 沈阳晚报 | |||||||||
11月4日,本报开设“聚焦供暖”系列报道后,市民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一些读者还打来电话询问关于供暖方面的相关问题。记者将问题加以汇总,并请市供热办相关人员给予答复。 问:对于死亡、调转、辞退等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采暖费如何交纳?
答:热用户须按规定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职工死亡、调转、辞退、开除等原因须变更供暖合同的,原单位须在下一个供暖期前与供暖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采暖费仍由原单位承担。 问: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在停止供热并拆除相应装置后,提出恢复供热要求时,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用户应承担恢复供热装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 问:对于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的陈欠采暖费,热用户该如何交纳? 答:对于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问:对于“低保户”和“救助户”,其所在单位陈欠采暖费如何交纳? 答:对“低保户”和“救助户”,凡属于所在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继续向用户所在单位依法追缴,不得向“低保户”和“救助户”追缴。 问: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是否为职工承担采暖费? 答:不论何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沈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承担职工采暖费。 问:热用户办理采暖费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破产企业,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具备办理采暖费转移的热用户,其采暖费可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问:对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如何办理? 答:对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提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保证室内供热设施完好,对因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张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