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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撞伤花脱八千各方均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3:41 重庆晨报

  去年10月25日下午,我市某中学初三•三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为同学们整队集合、强调安全及其他事项完毕后解散,老师辅导女生做仰卧起坐,安排男生自由活动。

  吴某、刘某等人组织同学打篮球。吴、刘二人为争抢篮球,发生碰撞,刘某顿时倒地。西南医院诊断: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刘某前后共花治疗费8320.94元。

  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同学吴某赔偿。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激烈的对抗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行为。刘某参加该项活动系自愿行为,在参加时,其应能意识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性除对方有过错外,其危险均属自愿承担范围。

  刘某未能证明校方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属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学校和吴某均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鉴于刘某身体确系受到了伤害,吴某应给予1984.80元补偿。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刘红旭点评:如果一方有过错,就适用责任原则,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中,两人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要找到学校的过错,才能让学校担责。如果此案发生在小学生身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肯定就要担责。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李澜杨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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