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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殴打致死校方无过错不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4:02 今日早报

  据新华社

  四川彭州市一初级中学的学生陈某在校被一同学殴打致死,陈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彭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担责,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彭州三邑中学七年级学生,2004年11月的一天上午课余时间同他人在三楼向下丢粉笔时,误伤到九年级的刘某,后在老师的调解下平息纠纷。12月3日中午,刘又带同学找陈算账,并叫陈到操场上,当陈走到校厕所旁时,刘趁其不备,从后面用拳头打击陈的头部并致陈倒地死亡。之后,在相关单位的主持下,陈的父母和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主动垫付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共51180元,并给予2万余元的困难补助,陈的父母收到款项后,不再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要求。刘某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但在学校按协议给付51180元后,原告认为,学校直接为加害人垫付赔偿金与学校依法应对陈某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8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课间的操场上发生,事先刘并没有语言的外露,学校或教师是难以预知的,从事发的过程看,也是瞬间完成,校方也难以阻止。依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承担监护职责,校方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查实的部分情况看,学校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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