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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先安置不搞过渡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6: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彭永生)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成都市政府同意,并正式转发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贯彻执行。该《意见》强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方案和措施
,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过渡费。

  不得委托中介实施征地拆迁

  该《意见》明确,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征地实施单位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和补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安置费不到位不准强制搬迁

  《意见》强调,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实行“阳光”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有效杜绝补偿安置入户调查中的“暗箱”操作。征地的摸底调查应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代表、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调查小组联合完成。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征地实施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要按征地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农民、企业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补偿安置各环节必须公开

  《意见》要求,各征地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组人员情况、附着物调查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公告,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必须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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