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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8:0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5日讯 (记者洪宝光 实习生胡盛平)昨天上午,我省第一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地方法规《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该规定,污染饮用水源者,最高可罚10万元。

  据了解,海口市100多万居民生活饮用水取水点龙塘水源厂,位于南渡江出海口上游20公里的龙塘镇,设计取水规模36万吨。自1995年投入运行以来,水源厂一直向海口市米铺
水厂和琼山净水厂供应原水。但由于当地居民每天都往南渡江排放大量生活污水,导致这里的饮用水源受到较大影响。

  据有关部门监测,龙塘镇日均排入南渡江的生活污水,高达300多吨。为保护龙塘水源,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经报请省政府批准,海口市政府划定了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具体范围分别如下:

  从南渡江龙塘坝起,上溯1340米的河段,以及相应河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3000米的河段,以及相应河段两岸从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至龙泉镇潭泳村美仁坡小学处,河段长5860米,以及相应河段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据悉,为明确龙塘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海口市将在界线上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与此同时,《规定》还就保护区的水质作出强制性要求。

  具体如,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据悉,为了保障水质,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八禁止”: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污水;禁止载重车辆从龙塘坝通过;禁止在水域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及网箱养殖;禁止从事捕鱼、饮食、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此外,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制糖、印染、造纸、

化工、化肥、农药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据了解,此规定还要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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