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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行人车主怒告“高速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9:1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山东平原县一来青取货的驾驶员在胶州湾高速公路上行车时,突然遭遇一横穿公路的行人,因高速行使刹车不及,致使行人当场被撞身亡,肇事车主被责令赔偿13万余元。然而,就在所有人认为事件平息时,愤怒的车主却以“禁止行人通过的高速路出现行人是管理部门未尽责造成的”为由,一纸诉状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日前市北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下周三开庭审理。

  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被判赔偿十三万元

  2004年 6月 11日 19时 25分,山东省平原县来青拉货的董志刚,驾驶鲁 N07550号半挂车沿胶州湾高速公路行驶至15KM+ 400M处时,将自西向东横穿高速公路的市民王某撞倒,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王某上高速公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董志刚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法院判决董志刚所驾驶车辆的车主王志国赔偿王某13万余元。

  然而,令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本以为事件已经平息,车主王志国却一纸诉状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院。

  认为高管处未尽责

  车主起诉索赔六万

  “整个事件我觉得很委屈!”11月5日下午,回忆事发经过的王志国告诉记者,当时他正好坐在车上,所以对整个过程一清二楚,当天他们行驶到一半路程时,冷不防从路边冒出一个人。“根据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时速不能低于70公里,因此当时车开得很快。”王志国说,当发现有行人横穿公路时,大家都吓傻了,司机赶紧踩刹车,但因车速太快无济于事,行人被当场撞了出去,最终酿成悲剧。

  “高速公路上怎么会有行人?”王志国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因为未尽职责,使行人走上了高速公路才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在上高速公路前,我已经在收费站交了车辆通行费,所以他们也应该尽服务的职责,理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王志国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行人上路屡禁不止

  希望惨剧敲响警钟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深感无奈。”在得知成为被告后,青岛市高管处路政科刘科长告诉记者,高管处的主要职能是保证高速路交通设施和路面的安全畅通。“市民若走上高速路,工作人员发现后只能劝解制止,但没有处罚权。”

  刘科长告诉记者,市民破坏隔离障上高速路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以阻止,他们甚至在关键地带装上了 1.2×2m高的水泥墩。“就像这样的大家伙甚至都被推倒了!”尽管多次与公安部门联合整顿,但仍有不少市民“顶风而上”。

  “高管处应及时清除障碍,但及时不是随时。”刘科长表示,事件如何处理他们将等待法院的审理。“但这次的事故希望能够提醒市民,尤其是高速路附近的居民,切勿因贪近路等原因破坏隔离障穿越高速路,以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文/本报记者江翡翡何毅

  ■律师观点

  高管处已构成违约

  “我认为,发生这样的悲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的宋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规定,高速路上行驶车辆的时速不能低于 70公里,以这样的速度开车,一旦遇到障碍物很难靠刹车等措施保证安全,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行人、非机动车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保证高速路的安全畅通理应是高管处的责任。”宋军律师指出,从车辆交费进入高速路,便与高管处形成一种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管处有义务保证车辆的高速行驶畅通无阻,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告高管第一案”胜诉

  1997年11月20日19时 10分,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轿车进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行驶后,因避让前方路面过往车辆遗落物撞上路边护栏,造成乘车人员一死两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此为意外事故。

  随后,副业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但没履行公路管理义务为由,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合同责任条款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142658.3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已成为司法实践在路政管理瑕疵中适用违约责任的全国第一,成为国内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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