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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户农民为“可得利益”讨了四年 经哈尔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农民终获3万元损失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9:17 检察日报

  黑龙江省青冈县27户农民因为购买了劣质种子当年颗粒无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他们只能得到购买种子款和部分损失赔偿,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近日,经哈尔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这起群体申诉案件再审获得改判,27户农民得到了应得的经济赔偿。

  假种:害农户颗粒无收

  2004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接待了青冈县27户农民中的部分上访代表。因当时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该院立即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报告了此案。哈尔滨市检察院接待了这些上访农民。这是一起由于出售劣质种子引发的坑农、害农群体上访案件,来申诉的10余位农民诉说着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终审也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来哈尔滨市申诉的路费都是向个人高息贷的钱,因没钱住宿只能留一个代表在哈尔滨市听消息。

  检察官深入调查得知,2001年4月24日和5月4日,青冈县的28户农民委托该县迎春乡初庆村农民姜兆和从哈尔滨市种子公司道外区胜利种子代销店分两次购买1500公斤玉米种子,代销店业主孙凤林出具了印有该公司字样的发货票和收据,上面写明纯度98%,发芽率85%。当年播种后80%的土地无苗,造成农民对约60%至70%的耕地进行了补种和毁种。由于误了农时,当年秋收时28户农民颗粒未收。

  判决:可得利益不予赔偿

  2001年6月,28户农民将孙凤林、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姜兆和诉至道外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4月4日道外区法院判决孙凤林返还28户农民购种款、赔偿有关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孙凤林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3年10月9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1月12日,道外区法院重审判决孙凤林赔偿购种款及有关损失,对农民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孙凤林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4年5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8户农民中的赵俊祥上诉后,经调解获得了一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其他27户农民因无钱上诉,申诉至检察机关,要求赔偿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

  抗诉:27户农民获赔3万元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种子法》及相关细则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据此,该院依法提请黑龙江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函转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日前,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遂判决孙凤林在赔偿28户农民购种款及有关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27户农民可得利益损失近3万元,哈尔滨市种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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