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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部科普法规出台冒科普宣传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2:56 黑龙江日报

  我国“神六”的成功飞天,在社会上掀起了科技知识求索的热潮。但热潮之后,如何让青少年保持对科普知识的热情,如何让科普资源得到普及等问题,摆在了面前。近日,我省出台了首部科普法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将科学技术普及纳入规范化。1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副处长曹忠德,他就条例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

  我省首部科普法规出台

  问:“神六”飞船的成功发射,在社会上掀起了学习航天知识的热潮,我省恰逢此时机出台这样一部法规,有什么特殊意义吗?

  答:《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是我省出台的首部科普地方性法规,可以说填补了我省的一项空白。

  目前,此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都要遵循本条例。

  此条例中规定,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但针对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发展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我们把青少年、农民和工人列为普及重点对象,并对这几类人列出了详细的普及措施。

  问:目前,我省的科普发展状况什么样?有多少科普场所?

  答:据统计,目前我省可利用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馆、博物馆、展览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普活动场馆总共有253个。

  其中科技馆、博物馆类22个,专业科技馆、科技展室96个,青少年活动中心、活动站84个。

  但除哈尔滨、大庆有规模较大的场馆外,大部分县(市)还没有科技场馆,像绥化整个地区都没有科技馆、博物馆。还有一些市县的科普场所设备简陋,根本无法开展科普活动。

  根据国家科普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我省科普工作存在的问题,将科普法制化,是很有必要的。

  学校首设科普辅导员

  问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法规中对青少年的科技知识普及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校是教授青少年成人的摇篮,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范畴。

  条例规定,各级学校必须安排一定的教学课时,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将科普知识列为教学中的一个科目,并由学校组织科技课本教材的内容设计。

  此外,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并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问:除了学校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科普知识传授外,社会为青少年科普学习提供了哪些方便?

  答:科研单位的工作场所一般都是保密的,这次我们首次提出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并要求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而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问:科普知识的普及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除了对青少年设立科普规划外,法规中还规范了对哪些人的科普措施?

  答:除青少年外,农民对科技知识的需求最迫切。我们在法规中将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定为农民科技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乱办科普展要追究责任

  问:哈市道外区居民孙圣平投诉,他所住社区里的一间科普陈列室,现在成了推销药品、医疗器械的诊疗室,请问对这样的情况,条例中有相应的管理内容吗?

  答: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相应的科普违规行为作了法律责任的认定,您能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吗?

  答:我们在条例中的单独一章,规范了科普工作的法律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企业等主体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的都要受到处罚。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化场馆对老、少、残免费

  问:法规中设立了全省科技活动周,能对这一活动进行一下介绍?

  答: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为了确保全社会的科普推广,我们将每年五月的第三周定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问:为保障全省科普知识的推广,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有力的保障措施?

  答:全省科普知识的推广主要分三个层次:社会科普场所、大型科普活动、社区科普宣传。

  条例出台后,我省的科技馆、博物馆、

图书馆、气象站、公园、
医院
、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对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而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问:科普的目的是为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条例中为普通百姓提供了哪些优惠的学科普条件?

  答:条例中为百姓设置了畅通的学习科普的渠道。

  首先,规范了百姓学习科普的阵地。对于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其次,这类场馆要对青少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优惠政策。

  最后,在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各科普场所也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此外,条例中还提到,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有向青少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不但丰富了我省科普宣传内容,还促进了公众学习科普知识的热情。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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