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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抓“贼”无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4:0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挑了商品欲在超市进入口离去时,被保安逮了个正着,章老伯无奈支付了1300元才得以脱身。由于超市无相应的执法权,日前由闵行区法院作出超市返还章老伯1300元的判决。

  2003年8月25日上午,外地来沪游玩的章老伯来到上海南郊某大型超市购物。他选购了部分物品后,径自向出口处走去。忠于职守的超市保安发现其所携物品还未付账,就理所
当然地将其当“贼”带至超市保安部听候处理。按超市规定,章老伯将被处以所携物品价格10倍以上的罚款,章老伯向超市支付了1300元才得以脱身。超市收钱后,没有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第三天,章老伯再次来到超市,要求出具罚款凭证,超市方只给了一张内容为“按特定价格购买商品赔偿”的收据。

  章老伯回到家中,越想越不是滋味。他认为超市保安以自己未付款为由,威胁并责令自己交出携带的1300元的行为非法侵占了自己的财产,也严重伤害了一个年近花甲老人的自尊。今年8月22日,他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超市返还1300元;并赔偿精神伤害费10000元和差旅费127元。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处罚权,其擅自收取原告1300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收钱款予以返还。至于章老伯提出的精神伤害费,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也无证据证实超市存有对其进行威胁和强迫的事实,因此,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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