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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殴打对方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4:0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日前,一名当事人在法庭内殴打对方当事人,被嘉定法院处以500元罚款。

  原告宗某在诉被告上海某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前两次庭审中及庭审后,宗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发生过言语冲突。

  日前,该案的第三次庭审刚结束,双方在法庭上查阅庭审笔录时又发生争执,在审
判人员未注意的情况下,宗某挥拳向黄某左侧脸颊打去,并用脚踢其下身。审判人员发现后立即将两人分开,经医生诊断黄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宗某在法庭内殴打对方当事人,严重妨害诉讼,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决定对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宗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理,保证不会再有类似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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