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殴打对方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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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4:0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一名当事人在法庭内殴打对方当事人,被嘉定法院处以500元罚款。 原告宗某在诉被告上海某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前两次庭审中及庭审后,宗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发生过言语冲突。 日前,该案的第三次庭审刚结束,双方在法庭上查阅庭审笔录时又发生争执,在审
法院认为,宗某在法庭内殴打对方当事人,严重妨害诉讼,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决定对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宗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理,保证不会再有类似的行为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