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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拍卖月球土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5:10 海峡都市报

  N李燚灵(中国政法大学)

  虽有人斥之为闹剧,“拍卖月球土地”事件10月初开局仍沸沸扬扬近一月。直至10月29日,北京朝阳工商分局开始检查北京月球大使馆———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暂停。据悉,有33位中国客户通过该公司购买到月球土地,销售额14000多元。工商部门的着眼点是经营项目问题,至于月球大使馆是否有权销售月球“土地”,这个问题一直
没有权威解答。

  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中国的法律,该公司对月球“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

  正如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所说:“我们的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所以在没有任何新的法律出台之前我们就是合法的。”翻遍中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大全,的确找不到哪一条法律条文是明令禁止“买卖月球土地”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不违法”,该公司似乎有了护身符。但月球的表面,即所谓的“土地”其实并不能算是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我国立法者所做的一切关于土地的规定,都是基于“在地球上”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因此要在我国现行的国内法律法规里头找到有关月球“土地”的规定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有关月球表面及其自然资源的利用问题是属于国际法领域的问题。该公司的做法,其实无异于掩耳盗铃:不是法律没有禁止规定,而是自己不去找或者没有找到罢了。

  让我们看看国际法是怎样规定的。1958年联合国大会设立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中国自1980年起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国。1979年12月18日委员会制订了一项条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以下简称《月球协定》),约定1984年7月11日起生效。《月球协定》第11条规定:包括月球在内的天体及其资源均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月球表面及其下层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在月球表面或其下层安置人员、外空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应视为对月球或其任何领域取得所有权。可见,该条约禁止任何包括国家在内的实体或个人将外层空间的任何部分、天体或自然资源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

  可是国际法调整的似乎是关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它在调整国内的普通民众的日常事务方面还能起作用吗?这就又引出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像使用民法通则、刑法那样直接用《月球协定》来规范调整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的效力又如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找寻到根据。1990年4月27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上发言指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加入联合国以后的一系列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律实践,使法学界和司法领域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仅低于宪法。当条约与法律冲突时,一律适用条约规定。

  可见,依据我国缔结的《月球协定》,北京月球大使馆对于月球上的“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其拍卖行为实际上也就是一种“买空卖空”。有关部门理应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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