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阳致24人死亡交通案续:肇事者被判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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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开阳“1·23”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有结果。记者前日获悉,恩平市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海旭有期徒刑七年,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52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海旭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驾车高速行驶时没有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自己驾驶的大客车撞向前面因处理交通事故而
这次事故是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所致,其应与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张志敏以及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海旭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志敏,以及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中八名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2161.12元。(王晓云 何华明 何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