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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凶杀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23:41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黄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来莅 见习记者 黄娴)备受关注的2004年市中医院医生房某被害案件(“8·3”凶杀案)于1日上午在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天上午8时半,宣判在庄严、肃静的气氛中进行,观众席上座无虚席。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敏因琐事对同学房某怀恨在心,而雇请其堂弟黄海一起密谋杀害房某。2004年8月3日早上,黄敏得知房某在市区某酒店喝早茶, 便和黄海驾驶小轿车(车牌号为粤GK0376)先回到家中取作案工具,再到酒店,让黄海在车上等候。约11时,黄敏与房某等人喝完早茶后,黄敏以送房某回家为由诱骗房某上车。当途径北海市广东南路铁路桥附近路段时,黄敏示意、指使黄海先用手捂住房某的嘴,然后用扳手猛击房某的后颈部和头部,最后用布条将房某勒死,后二人将房某的尸体扔到北海市疏港大道某公寓附近一水沟里。事后,黄敏给黄海酬金人民币14700元,让他逃离北海。杀死房某后,黄敏认为同学张某对不住她,再次雇请黄海预备杀害张某一家。此外,黄敏还于同年6月因琐事对同学肖某怀恨在心,而雇请堂弟黄荣(另案处理)预备杀肖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敏、黄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件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敏的辩护人以黄敏在案发前后思维混乱,精神异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由申请对黄敏作司法鉴定。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05年3月作出的结论是黄敏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市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委托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黄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5月作出结论,黄敏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在案中具有限定责任能力。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敏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均没有按照鉴定的具体要求,对黄敏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作出具体、准确的判断,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人民法院认为,从黄敏选择的作案时间、指使黄海和黄荣实施犯罪的过程、选择抛尸地点和作案后抛掉作案工具,指使他人为她作伪证,制造她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销毁罪证,逃避侦查等等情况来看,黄敏雇凶杀人是经过长时间密谋,精心策划、准备的,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应认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书认为,黄敏、黄海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此外,还积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预备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敏具有完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全部刑事责任。黄海杀害房某,后果严重,但鉴于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对其从轻处罚。审判决定:一、被告人黄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判决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二、被告人黄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黄敏、黄海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大成、凌国根、凌展鸿误工费884元、交通费400元、死亡补偿费155700元、丧葬费5976元,合计人民币162960元,(黄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罗美益承担;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内二个月内支付完毕);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远秀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五、没收被告人黄敏的作案工具尼桑牌小轿车(车牌号粤GK0376)一辆,上缴国库。

  入庭之前和入庭之后这段时间,黄敏的情绪一直都非常激动,眼睛流露出十分惊恐的神情。宣判之后,黄敏情绪开始逐渐平稳,并表示自己现在浑身都轻松了,不会再提起上诉。黄海则从始至终都保持缄默,在整个过程中面无表情。

  责编:劳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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