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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走出行人享有“豁免权”的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0: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0月25日,上海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

  6月17日,被告人孔祥生在没有斑马线、红绿灯指示下违法横穿公路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被撞翻在地的摩托车车主滑向逆行车道被正常行驶的重型货车撞伤致其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孔祥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方认为,孔祥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令人联想起发生在北京的另一桩交通肇事案。去年11月24日,北京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行人李某放着眼前的地下通道不走,违法强行通过路口,值勤保安和民警上前纠正李某行为时被徐曼玲驾驶的小客车撞伤造成保安死亡。

  交警作出对李某罚款10元,徐曼玲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

  今年9月20日,北京法院对徐曼玲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判处徐曼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28万元。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法条确定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出现交通肇事,行人不受法律追究,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制度。

  上述两案发生肇事的具体情况不同,但均为行人首先违法继而引发交通事故,可结果大不相同。

  全国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引发了一场争议,行人是公路上的“弱势群体”,且“交法”也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孔祥生是否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主体”?对此,上海法院即将作出司法答案。

  目前的问题是,即使该案判决行人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没能在立法上改变《交法》76条的法律规定,而且他还会以76条为依据,行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主体而提出上诉,于是我们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

  一年多来,围绕《交法》76条的立法本意始终存在争议:一部法律一经颁布,其权威性不容置疑,执法部门、公民应依法执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的理念。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不分过错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客观上纵容了行人的违法行为。

  专家认为,《交法》作为一部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在立法时缺乏涵盖全体公民利益的基本要件和法律准则。根据世界通行的过错原则,发生违法行为时双方应根据违法程度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是无辜的。

  《交法》76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归责原则,使无辜者承担违法者所带来的损失甚至被判刑,这实在是有失公允。

  数年前,上海、辽宁出台了“撞死白撞”的地方法规,其后果是:行人在违法情况下,没有法律过错的开车人剥夺其生命不负法律责任,该种观点实在不敢恭维。《交法》立法者所以设立76条与此不无关系,立法者认为行人与开车者相比是“弱势群体”,从“以人为本”出发并无不当。但这里有一个如何认识“弱势群体”的问题,在交通行为上,开车者和行路人各行其道,既是起码的常识,也是基本的准则,不存在谁强谁弱。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其违章将带来的后果,抱着“车不敢撞人”的心态恣意穿行,就是在拿生命当赌注。

  此外,今天的强弱之分还要看当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公权力在裁定双方过错责任时适用何种法律标准。《交法》76条将事故责任全部划归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几乎不受法律的纠正和处罚,如此,强弱之分又是另一个说法了。

  毋庸讳言,当初立法者制定《交法》第76条是从“以人为本”的善意出发,但并未将这份善意进行到底。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宣布了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权、司法“豁免权”,可受到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我们的法律在变相地鼓励违法甚至保护违法,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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