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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见义勇为负伤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1: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顾威)“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见义勇为等为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感染疾病的”、“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虽然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只要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新近出台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新规定。据介绍,这一《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1994年辽宁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起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已有不适合之处。新出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处理等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如《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基金入不敷出的难题。《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按工伤处理。第十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见义勇为等为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感染疾病的,均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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