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负责人须与矿工一同下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3:12 新晚报

  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要求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刘铮)“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昨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改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