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须与矿工同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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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4:33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将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