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 煤矿负责人须与矿工一同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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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4: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昨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