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优抚优待办法出台烈士子女入学优先接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5:59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1月6日讯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实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以切实保障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
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