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要求:煤矿负责人须与矿工一同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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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6:00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 刘铮)“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当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按照规定,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