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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托”到底违啥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23 大众网-生活日报

  3名“医托”最终被处“治安警告”,民警解释,这主要是缺少其他举报线索,一时难以从量上改变其行为的性质,以进行更重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实际上,长期以来,这一量刑上的困难一直存在:一般“医托”骗病人几百元钱,尚够不上诈骗——只有通过量的不断累加,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取证难,难以实现量的累加——“批评教育”了事。综观一些“医托”处罚案例,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模式。

  “医托”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应该如何惩治?省城孙喜光律师分析,“医托”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虽然目前法律对“医托”的性质没有直接界定,但并不意味着没“法”可治。

  孙律师认为,如果所托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取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医托”属于非法行医的“共犯”。再者,“医托”的行为属于诈骗,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被处以罚款或拘留;重者将触犯刑法225条,构成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看,“医托”所从事的业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范畴。医疗服务是法律规定的专营服务,医托未经许可,从事医疗服务,从中牟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眼下,很多“医托”已呈现出规模化、组织化、团体化的趋势。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于已形成团伙的“医托”组织,完全可以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看,也足以认定“医托”的违法性。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其行为亦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作为一种“现身说法的活广告”,没有经过审批的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不得出现病人的规定。其次,工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医托”及其幕后机构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石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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