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000万商标侵权案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4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9月12日,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这是三年内红河光明输掉的第二场“商标侵权”官司。红河光明走过的诉讼之路发人深省:中国企业该如何正确对待“商标”?如何及时行使权力、捍卫合法权益?

  9月12日,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接到
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是三年内红河光明输掉的第二场“商标侵权”官司。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记录;红河光明走过的诉讼之路发人深省:中国企业该如何正确对待“商标”?如何及时行使权力、捍卫合法权益?

  再次折戟

  2004年,红河光明被山东私营企业主林辉告上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由红河光明生产并现身佛山的“红河红”啤酒再次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判决最终倒向林辉,红河光明被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已经是红河光明第二次败诉。第一次,它败在济南中院,对手就是林辉,败因是商标侵权。

  林辉在2000年买下了黑龙江一家企业的“红河”商标,成立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1年,红河光明首次遭到林辉起诉,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已经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要求红河光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99万元。

  “林辉曾经提出过私了,开价50万元转让红河商标。我们没同意。”红河光明董事长秘书徐辉说。但红河光明最终自酿苦果:2001年10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败诉,从红河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

  红河光明随后又推出滇泉牌的“红河红”啤酒。不料又被林辉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明显有侵犯“红河”商标之嫌。红河光明针锋相对,立即就异议提交了答辩。红河光明这一次颇感“理直气壮”,因为“红河红”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距离拿到登记注册证书仅差一步。

  但是迄今两年多了,商标局对红河红侵权异议的最终裁定还没有下来,林辉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再次把红河光明推上了被告席。这一次,不在山东,而是佛山,不是50万元,而是1000万元。

  商标圈套?

  “这是早有预谋的圈套!”徐辉愤愤不平。红河光明至今心存两大疑窦,搅得公司上下寝食难安。

  首先,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红河光明在1994年就提出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当时我国商标申请实施核转制,即由基层工商部门层层上报,红河光明所在的开远市工商局却没有受理,理由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1997年,黑龙江一家企业申请“红河”却被批准———“为什么我们云南红河州申请一个自己的品牌被驳回,一个东北小企业就可以顺利核准?”红河光明大惑不解。他们也提出过异议,并要求撤销这个红河商标,但一直未果。

  第二块在喉之鲠是,佛山中院没有顾及“红河红”商标尚在答辩裁定阶段,在没有得到商标局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就开庭审案、结案。红河光明认为这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即只有在当事一方对裁决不服时才能上诉。

  红河光明一直强调他们掉进了陷阱。徐辉说:“林辉先注册红河商标,然后通过济南、佛山的私营企业把我们的产品投放异地,将司法管辖权也移到了异地,最终赢得官司。”

  但第一次兵败济南并没有让心高气傲的红河光明把注册资金只有两万元、经营场所不足5平方米的“山东红河饮料经营部”放在眼里,他们拒绝50万元的和谈方案,也就为惊天动地的1000万元埋下了伏笔。

  胜诉的林辉如是说:“我只有高中文化,但为什么两次官司都打赢了?很简单,我是在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云南人为什么不从自身寻找原因?”

  林辉有一句话颇令人回味: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商标注册意识仍然太差。商标官司或许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进程。

  发人深省

  红河光明败诉令业界一片嘘唏: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怎么就被一个小企业一步步逼入了死角?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红河光明太应该汲取教训: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为什么就是没法完成注册?为什么非得端着上市公司的架子寻求行政力量帮助而非及时寻求法律支援?“他们对商标法及其涉及的知识产权课题缺少深入研究。至少,在第一次济南败诉之后就该审时度势,避开‘红河’雷区。”宋笛认为,红河光明败诉甚至给红河卷烟、红河红酒敲响了警钟,否则这些知名大企业仍然可能重蹈红河啤酒覆辙。

  云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辛彩英介绍,云南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率仅为全国的1%,去年申请量还不到5000件,仅相当于沿海地区的15%至18%;红河光明之败因此成为必然,一个企业如果抱着侥幸心态忽视知识产权难免遭到“惩罚”;现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弊端,更存在先生产经营再注册商标的不规范运作———红河光明的遭遇足以令业界警醒。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陈鹏

  (据新华社昆明11月6日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