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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客玩家的社会责任和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59 东方网-文汇报

  汤啸天

  ●所谓播客,英文名为Podcast,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通过软件或者网站,为个人提供自由上传和下载个人音视频作品的服务。播客凸显的是个人的自由和个性的张扬,符合当代社会尊重人权、崇尚个性张扬的特点

  ●但是个性的张扬,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个性有高雅、低俗之分。法律允许的只是无害他人、无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性张扬。在互联网上利用音频、视频技术张扬个性,就等于是向全世界推销其个性。对这种自我推销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播客技术更加有利于释怀。在法治社会,对于释怀应当给予最大可能的宽松环境,但是,释怀毕竟是一种个人情感的宣泄。个人情感健康与否、该情感的广泛传播是否可能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都是必须考量的

  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迅即普及的时候,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是人类的福音,科技被运用于违法犯罪则是横溢的祸水。

  以近期兴起的“播客”为例,其技术含量颇高,但是,进入的门槛却很低。有关视频、音频、传输等技术原理均已对使用者“省略”,只要你准备好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一个耳麦,到特定网址下载一个免费的软件,你就会成为播客。所谓播客,英文名为Podcast,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通过软件或者网站,为个人提供自由上传和下载个人音视频作品的服务。播客凸显的是个人的自由和个性的张扬,符合当代社会尊重人权、崇尚个性张扬的特点。由于进入的门槛很低,可以充分满足各层次人群的表达、交流、求知、互动需求,也对其他技术、技能产生了极强的吸纳、聚汇、融合作用。五音不全的人也许一辈子也不可能登台演出,但是,他却可以借助播客把自己的歌声传向世界。正因为播客技术的开放性,其“双刃剑”效应更强。当我们享受技术进步成果之利的时候,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技术进步的成果都有可能被扭曲使用,给人类带来挥之不去的烦恼。当今,防止播客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播客其实是私人性质的“类媒体”。随着公民言论自由日益受到保护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发个人的“声音”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时尚。我们现在所说的媒体,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具有信息传播功能的载体、渠道或技术手段;二是指从事信息的采集、加工、制作和传播的社会组织。播客玩家虽然不是取得专营许可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社,但是,客观上已经具有制造、编辑、发送、传播信息的功能,称之为“类媒体”是并不为过的。当然,播客玩家所做的一切绝不是为了“自说自话”,有人回应,有人叫好,有人围绕着他的话题展开讨论,才是最大的成功和快乐。无论是直接对着摄像头唱歌跳舞或是喃喃自语,播客玩家所追求的都是个性的张扬并得到他人的欣赏。

  这就意味着播客向传统的社会控制提出了某种全新的挑战。按照传统的理论,任何媒体在采、编、播的过程中都存在“把关人”,即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从手机短信发送无事先审查的角度说,手机并不是媒体;而从图文信息群发的便捷性考察,手机又胜似媒体。同样的道理,从播客玩家可以随心所欲地记录和表达自己的功能分析,播客同样胜似媒体。应该看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保证网络传播技术的开发和商业运用与进入网络传播的内容开发、生产已经明确分工,即技术所解决的是信息的记录、保真、传输、接收,至于信息内容的正误完全取决于内容的生产者、提供者。即便日后在技术上突破内容审查的难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行利润依然只能通过足够的信息流量才能获取,苛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对信息内容的全部审查责任也是不现实的。通俗地说,宪法关于保护人权和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规定,解决的是可以“发声音”的问题;网络技术解决的是可以把“声音发出去”的问题;播客使用者必须解决的是“发什么声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自律是需要践行的。对播客玩家而言,丧失自律必将失去自由,自律比自由更重要。

  但无可置疑的是,个性的张扬,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这些年来,人们的竞争意识也渐渐融入休闲娱乐的过程,相当一部分人在“玩”的过程中追求成就感,把“玩”当做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途径,畸形的个性张扬也已经出现。将记录自己的生活经历的音像资料公诸于众,将自己的生活感悟表达出来与他人分享,的确是一种“自主化”的“个性”张扬。但是,个性有高雅、低俗之分。法律允许的只是无害他人、无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性张扬。更为关键的是,在互联网上利用音频、视频技术张扬个性,就等于是向全世界推销其个性。对这种自我推销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已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全面生效的《1998年人权法》第8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使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其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公共安全或国家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媒体的需要和欲求动因有三:其一是求知,即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和知识,消除不确定性;其二是参与,即通过媒体取得与其他个体交流的话语权,在互动中彰显自我,并借助媒体实现最大可能的传播;其三是释怀,即利用媒体表达心声,倾诉心结,释放自己的情感积累,寻求分享与共鸣。而播客技术更加有利于释怀。对公民而言,非禁止则自由,张扬个性显然不在禁止之列,但是,个性的张扬不可能仅仅与个性有关,个性总是具体的、社会的、与他人有联系的,任何人的个性中与社会、与他人有关联的内容被张扬于全球的时候,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地扩大了。在法治社会,对于释怀应当给予最大可能的宽松环境,但是,释怀毕竟是一种个人情感的宣泄。个人情感健康与否、该情感的广泛传播是否可能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都是必须考量的。当播客技术用于释怀的时候,一是,“匿名效应”会使得主体的胆量陡增;二是,制造和上传图文、声音时现场没有监督力量的存在,缺乏“慎独”能力的人极易失足;三是,拼命吸引他人眼球的动力会导致主体出现登峰造极的表演。鉴于此,网络空间的个性张扬有可能导致“人来疯”。任何主体在向陌生人展示自我的时候必须切记,播客正在“剥”下你的“壳”,张扬个性绝对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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