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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条例》修订保障市民环境权益无环保设施不能新建居民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59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赵维光实习生冯靖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和反响。上海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建表示,此次修订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突破,新增了许多和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居民区要建污水处理设施

  “修订后条例第一次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与环保基础设施相配套、必须同步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区没有环保设施不能建。”孙建副局长告诉记者,今后房地产开发单位要开发建设住宅居住区,一定要设置污水处理厂或建造能够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防治设施。同时,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对企业污染排放口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须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来排放污水。

  大大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据了解,此次条例取消了原先19个区县环保部门只有作出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规定,区县可按违法行为性质来确定处罚额度,享有与市级环保部门同样的处罚权。另外还增加了环保部门可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新规定,以此加强舆论监管。

  加强控制噪声污染力度

  噪声污染是市民最关注的环境热点。在修订过程中征集的403件市民意见里,有2/3的市民关心噪声污染控制。为此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新添加了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相关处罚措施。除抢修、抢险或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外,禁止在夜间和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环境对城市的发展很重要,环境是促进循环经济,实现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孙建透露,这次《条例》修订将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新《条例》将为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保驾护航,更好地维护市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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