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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废止两部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52 东北新闻网

  11月4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沈阳市禁毒条例》和《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废止的决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

  《沈阳市禁毒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毒品的管理,严惩涉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划分了国家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沈阳市禁毒条例》中的许多条款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此外,新修订的刑法和最近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废止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当时属于创制性地方法规。这个条例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需要。一是由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已经过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其成员收取村提留款、乡统筹费”等规定,已失去了可操作性。二是由于村级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用,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由主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一人审批”等规定,明显与现行的管理制度不相符合。三是条例中有些条款明显违反上位法规定,如“会计证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签发”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记者边铁才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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