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须与矿工一同下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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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1:0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记者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将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