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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闻局”局长承认处罚未经“审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2:07 海峡都市报

  “新闻局长”姚文智9日坦承,“新闻局”处罚T台并没有送“审议委员会”,也没有召开“法规委员会”,主要是T台百分之百是纯“外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新闻局广电处”直接做行政处分就可以,并没有违法问题。

  姚文智9日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审议委员会”是咨询性质,“新闻局”高度尊重;但是有部分的行政裁量,没有经过“审议委员会”的必要,例如广告超秒、跑马
灯违规、股东变更登记等,都是“新闻局”本于行政机关作业,就可直接处分,程序完全合法。

  姚文智指出,至于节目内容有无广告化、或是涉及“性侵害防治法”等,由于内容认定需多方意见讨论,才会送“审议委员会”。

  姚文智说,“新闻局”目前所执行的“卫星广播电视法”是执行“立法院”1999年通过的“法律”,依当时立法的原意,“卫广法”第十条是为了避免“外资”垄断台湾文化产业。“新闻局”将发电报给“外馆”,希望说明清楚,这无涉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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