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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给欠薪者定罪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1:47 信息时报

  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责任于法有据吗?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明确表示,立法增设刑事责任不仅是现实需要,也有法律依据。因此,他对此表示支持。

  他说,国际上很多国家规定,欠钱恶意不还的就构成犯罪,而在我国,这方面观念还没转变过来,在法律法规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清理“三角债”保证法院“执行难”方面
,都造成了困难。

  朱列玉说,刑事立法上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确定,首先就是看其是否造成社会危害,如果构成社会危害,就可以确定构成犯罪,确定罪名。而欠薪的社会危害性恰恰就非常大。他说,民工是社会最底层民众,他们为了获得微薄的工资,付出艰辛的劳动,供给衣食住行、老人赡养、小孩读书等等。一旦发生欠薪,直接造成民工上访、堵路等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可谓极大。

  因此,朱列玉认为,可以考虑修改《刑法》,增加相关规定。或者,可以由全国人大以单行的决定形式,确定这个新的罪名,从而保护广大民工等普通劳动者。

  企业主:判刑应区分情节轻重

  针对欠薪可能要被判刑的建议,企业主是怎么看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企业主,白云区一位私营企业主刘董事长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是否判刑应严格区分情节轻重,恶意欠薪影响特别恶劣的才应判刑。

  刘董事长来自台湾,在白云区开办了一家私营的工艺品厂,工厂本身在当地合法经营,并无不良纪录。但当刘董事长听说企业主欠薪可能要被判刑的消息时,他还是吃了一惊。“太严苛了一点!”他说,工厂老板本身也是希望把工厂办好,工人拿不到工资就不会为工厂卖力,最终吃亏的还是老板。因此,绝大多数老板不到最后关头,不到没有办法的时候,是不会拖欠工人工资的。如果对他们动辄以判刑来惩罚,太严苛了一点,毕竟让他们好好经营,可以养活很多人。对于那些恶意卷款逃匿的包工头、工厂主等,刘董事长认为,这部分人确实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适当判刑也是可以的。

  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董事、总经理陈浩则表示,欠薪现象目前比较严重,对某些恶意欠薪者光采取经济处罚可能还不够,因此增加设立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会令一些企业主在欠薪时考虑违法成本,从而规范他们在这方面的行为。因此,他赞成增加设立刑事处罚的措施。(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停云)

  编辑点评 “广州经验”治欠薪值得期待罪

  到底该如何治理欠薪,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棘手问题。在全国人大检查组来广州执法检查期间,广州市提出“对欠薪者实施重罚,严重者可以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看到这个消息,饱尝欠薪之苦的民工兄弟或许看到了一些希望,如果今后《刑法》中真有了“拖欠工资罪”,相信那些无良老板们在拖欠员工工资时得考虑一下后果了。

  广州外来工多,流动人口多,个体工商户多,这些客观条件导致了劳资纠纷问题相对较多。而95%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都是由欠薪引起,足以表明欠薪这个社会问题的重要性。尽管劳动监察部门尽其所能地为民工兄弟讨回了一笔笔血汗钱,但《劳动法》对欠薪者的处罚不力、相关部门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力,决定了欠薪问题在短期内的必然存在。

  我们不支持外来工用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在谴责恶意欠薪老板的不道德之举时,是否也应反思一下,是什么让他们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毫无疑问,是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是得大于失的利益诱惑,让老板们敢于铤而走险。因而,此次广州市提出对那些恶意欠薪者轻则“关门”、重则判刑的建议应该是个积极有效的措施,用重典来约束恶意欠薪者,在当前的劳资环境下,似乎是个别无其他的选择。

  其实,广州乃至广东在处理欠薪方面有过一些经验创举,比如立法规定“欠薪逃匿”承包人欠薪发包人垫付,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外来工工资不再由包工头发,等等。这些都表明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能够更好处理欠薪问题的有效良方。现在,趁着全国人大检查组来广州执法检查之机,再一次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增设“拖欠工资罪”,而检查组也表示“广州经验”值得认真研究,这无疑给了我们很好的信心。有了一个积极解决的态度,有很多“广州创举”成功的先例,这一次解决欠薪的“广州经验”让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李龙)

  广州包工头不再包发工资

  建筑行业将改由总包单位直接发放给工人避免拖欠工资

  建筑施工行业是欠薪事件的“频发地段”,针对这一问题,广州市建委表示,将于今年年年底前开始对全市

建设工程大力推行劳务分包制,制定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同时,市建委还将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改革现行由分包单位及班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做法,采用由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给工人后,再拨付工程款给分包企业;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立即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从储备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工,然后再从工程款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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