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世界艾滋病日专题 > 正文

黑龙江北安农场医院非法采血致19人感染艾滋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15 公益时报

  2004年10月1日凌晨5时,黑龙江省农垦局北安分局建设农场职工杨某因艾滋病结束了年仅29岁的生命,由此引爆出一场惊天大案:由于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长期非法采供血液,已导致至少19名无辜受害者感染艾滋病。

  本报记者 赵冠军 报道

  2005年11月18日。

  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

  此刻的北国,温度已下降到零下20摄氏度,农场的居民们也进入了冬闲状态。想到即将要面对的采访对象——那些无辜感染艾滋病的人们,记者的心里一阵阵发冷,而不是因为天空中飘来的那一丝雪迹。

  2005年5月10日,北安建设农场19名感染艾滋病人中的16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赔偿32935008元。但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并未立案,在相关人员的努力下案件得以在北安农垦中院立案。

  按照部分患者的说法,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是希望在省内解决这个官司,更有可能是希望在农垦系统内部解决掉,所以他们在省高院才遭遇冷漠。

  就此,一场由于医院非法采血导致至少19人感染艾滋病的案件,转换成为了一场农垦人内部的官司,农垦职工状告农垦医院,向农场索赔,要由农场所领导下的农场法院来审判。对该官司的公正性,当事人均表示并不乐观。

  600元血钱种下艾滋病祸根

  艾滋病感染事件的导火索发生在杨某身上,但是记者第一个见到的并不是杨某,其他病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当时的状况。

  杨某是老农垦职工的后代,因为农场效益不好,她在丈夫李某的支持下开办了一家水果店,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还算殷实。

  2004年的五六月间,家人发现杨某日渐消瘦。起先以为是开店累的,家人都劝她要注意身体。她到所在建设农场的职工医院检查身体,初步诊断为“营养不良”,医生建议她要“多吃水果”。

  6月底,杨某就有些挺不住了,嘴里开始长白膜。再到农场医院诊断还是“营养不良”,同时,怀疑白膜是霉菌感染,医生开了些药。

  8月份,杨某实在支持不下去了,就关掉水果店。她第三次来到农场职工医院,这次看到病入膏肓的杨某,医生开始重视,对杨某进行全面检查后,仍然没有搞清楚是什么问题,只是针对“痢疾”给予输液治疗。

  9月4日,丈夫看情况不好,带杨某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杨某感染了艾滋病!

  10月1日凌晨5时,杨某因艾滋病医治无效在医院病故。

  国家疾病监控部门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最终认定:患者是被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感染的艾滋病!

  调查发现,2002年6月8日,杨某因腹痛被送到农场职工医院,经B超检查是“宫外孕”。医生说,需要输血,并让家属找血源。丈夫按医生要求很快找来了杨某的爸爸及自己的同学等“血源”,医院给他们做了配血化验。

  就在这时,医院的一位姓周的大夫建议用“血鬼”(当地对卖血者的贬称)的,经过大夫劝说,李某同意。医院抽了一个绰号叫“孙老四”的卖血者400毫升血液输给杨某,为此,杨某丈夫花了600元的血钱。

  花钱是为了治病,没想到这600元买来的却是祸种:杨某两年后终于发病,三个月后因艾滋病死亡!

  仅建设农场至少19人感染艾滋病

  国家疾病监控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揭开了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传播艾滋病的黑幕:从1997年至2002年的6年间,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导致至少19人感染艾滋病,另有一人属疑似病例。

  艾滋病感染者刘某,1997年3月6日,因腹痛到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就诊,在医院行阑尾手术时才发现患者是宫外孕大出血。医院化验员杨某介绍来一名卖血人,当时就输给他800毫升血。术后患者身体状况一直不良,直到2004年9月30日,刘某被确认因非法采供血感染了艾滋病及乙型肝炎。

  艾滋病感染者于某,1997年3月10日,因宫外孕到被告医院就诊,在已经亲属供血200毫升后,院方又找来卖血人输血2袋,患者付卖血人血费2000元。2004年9月18日,于某被确认因非法采供血感染了艾滋病和丙肝。

  艾滋病感染者王某,1997年4月7日,由于腹痛到被告医院就诊,院方要求输血,找来一个姓黄的女性卖血人,当即抽了400毫升。2004年9月18日,被确认因非法采供血感染了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者王某,1997年5月11日,因妊娠3个月在医院就诊检查,输了卖血人黄某400毫升血,交了600元钱。2004年9月27日下午,被医院告知是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同时发现丈夫也被间接感染了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者邱某,1997年5月16日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子宫输卵管破裂”,需手术及输血治疗。院方化验室人员提供了“孙老四”卖血,2004年10月3日被告知本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者刘某,1997年7月31日在医院行剖腹产手术,医院的化验员杨旭找来了孙老四,输了300毫升血,直至2004年9月27日被送省农恳总医院检查治疗,得知感染了艾滋病和乙肝。

  艾滋病感染者宗某,1997年10月2日晚因分娩到医院就诊。输了女卖血人400毫升血。2004年9月17日,得知夫妇双双被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者刘某,1998年1月8日到医院做剖腹产手术,院方让输血并提供了血源,卖血人为孙老四,当时输了800毫升血,每100毫升为150元血费。2004年9月27日被送到省农垦总医院治疗。

  艾滋病感染者陈某,1999年7月23日晚9时左右,因外伤被送入医院。医院说输了800毫升血,让家属付给卖血人1200元钱。直到2004年事发后才得知,实际只输了400毫升。2004年10月4日,被送省农垦总医院,才被告知自己确实是被输血感染了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者姚某,2000年1月31日,当时年仅17岁,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住院期间,院方给输了400毫升血,并向卖血人支付了600元血费,院方收取手续费160元。2004年10月4日方得知自己被被告非法采供血感染了艾滋病及乙肝。

  ……

  在参与诉讼的16人中,有9人是因怀孕分娩而输血感染的;有3人是由家人间接感染的;其余的有的是因为子宫出血,有的是因为输卵管破裂,有的是因为外伤,还有的是因为出血热而输血感染的。他们都还年轻,大部分只有30多岁。最可怕的,一个小孩才5岁,而他的感染史却已不止5年。在他尚未出生时,就因母亲需要剖腹产输血而“垂直”感染了艾滋病。

  一家感染两人者,除了这母子俩,还有两对夫妻。他们都是因妻子在医院生产时输血感染了艾滋病,最终丈夫也被感染。还有一人,不仅感染了艾滋病,还感染了乙肝。

  医生当掮客 “血鬼”害人

  1993年7月1日,《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这就意味着,从1993年7月1日起,采供血就成了献血办公室和血站的事情,医院不得从事任何采供血业务。

  而在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至少是从1997年到2002年采供血业务一直持续着,也就是说,该医院的采供血是违法的,同时,医院的大夫也是知情的。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感染者也并不是必须马上就需要输血,医院也不是没有到血库取血的时间,也就是说,是医院导演了需输血者和卖血者之间的戏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而建设农场的19名被感染者,全是由两个人供的血:孙老四夫妇。他们感染别人最早是在1997年,也就证明那个时候他们已经成了艾滋病患者,而医院在以后的6年时间里却还在一直用他们的血。那么,医院又是如何对供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呢?事实上,我们根本就看不出医院给孙老四夫妇做过检查。通常情况下,都是用血的时候,把卖血者拉过来就抽血。

  从时间上说,孙老四夫妇常年卖血,根本达不到“不少于六个月”的要求。在1997年4月,8天时间,孙老四的妻子就卖了3次血给同一个人,总计1200毫升。

  《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而在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即使找来亲戚的血源,医院也还会“动员”其使用“血鬼”卖的血。

  按照患者的介绍,孙老四夫妇并不是仅在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这一家医院卖血,他们跟附近的医院都有联系,甚至民间传言,建设农场职工感染艾滋病事件发生后,附近有部分医院都将相关病例予以销毁。

  可惜的是,卖血者“孙老四”夫妇在2004年案发前的一个月内,已经相继去世,他们到底都在哪里卖过血,已经不可能从他们那里得到信息了。

  非法采供血案主管院长为审判长真相大白

  2004年底,被感染的人们很快走到了一起,其中16个人找到山西律师周斌,请求周律师代理受害人讨公道。

  很快,周斌律师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山西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及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呈交了向黑龙江艾滋病感染受害人提供全面法律援助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律师团及专家队伍,通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完成诉前准备工作。

  2005年5月份,周斌律师率队第一次北上。

  5月6日,周斌律师在哈尔滨农垦总医院与艾滋病受害人及其亲属会面交流情况并商定代理事宜。

  5月8日,周斌律师赶赴北安,在农垦检察院就正在进行的该案刑事审查起诉工作与主管检察长及主控检察官交换了意见。

  5月9日,周斌律师到建设农场及其职工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协商解决及赔偿问题与农场主管领导进行了接触。

  5月10日,在哈尔滨,代理受害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3000多万的赔偿诉讼,但并未被受理。

  整整1个月之后,6月11日,周斌律师一行二次北上,再赴黑龙江北安,代理非法采供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参与本案刑事诉讼活动。

  6月14日8时30分,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敲响,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案刑事审判在北安农垦法院宣布开庭。合议庭由主管院长为审判长组成。公诉机关是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主管检察长出庭主控。

  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分别是:王军,长期担任建设农场卫生科科长兼职工医院院长,案发时已退休;李志勇,长期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副院长,案发时已继任院长;杨旭,长期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门诊部主任兼检验室负责人。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后,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却采集、供应血液,致使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刑事审判开庭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方人士云集北安争相参加旁听,农垦法院审判大庭座无虚席。案中艾滋病感染受害人,除病重住院治疗者外,多数都与他们的亲人一起到庭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庭审进行的紧张而有序、严肃而生动,持续了一整天时间并进行了全程实况录像。

  周斌律师在向记者谈到参与这次开庭审理的感受时说,当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刑事审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众多受害当事人,通过参加庭审,明白了很多问题,消除了不少疑虑,使他们对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有了全新认识及坚定信念。

  民事赔偿立案黑龙江高院受阻

  6月15日,周斌律师一行又赶赴哈尔滨,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问题进行交涉。相应窗口无人接待,经电话联系到一位负责农垦方面具体立案工作的薛法官,他答复说此案已经请示领导,要求回农垦中院立案。当被问及原因时,法官显然不愿意正面回答,只是说肯定不能在高院一审立案。

  据同行的当事人介绍,就立案问题这位薛法官曾经接待过他们,开始说补充材料后可以立案,当他们按要求补充材料送去后又说领导说了不能立,一审高院立案,二审不就到北京上了最高院了?

  有人推断,黑龙江省高院的有关部门想把这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诉讼第一案,控制在省内的范围解决。

  对此,周斌律师表示,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导致19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不仅在省内就是全国也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诉讼大案,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的法定条件,黑龙江省高院不予立案一是没有道理,二是没有依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既不受理又不裁定,严重损害了受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周斌律师表示坚决不能退让,并准备必要时向全社会公开本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随后,此案在黑龙江北安农垦中院立案,目前,周斌律师正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官司的公正性我们无法把握,农垦法院的财政支出都是靠农垦局来支配的。作为农垦人,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一名艾滋病患者的家属对记者说。

  患者受到社会歧视

  患者王某的丈夫是建设农场一个分场的大夫,在没有发现病情以前,家庭比较殷实。后来,因为艾滋病事件,导致孩子上大学仅参加了一个学期,就被迫退学,而今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农场一个月给我500元生活费,可那点钱,怎么能够维持一个家庭呢!”

  “现在我们尽管在农场生活,但是基本上已经与外界割断了联系,只能是患者之间互相联系,其他人家都不能去。”患者刘某说。

  “现在连理发都没办法,所以我们都是剪短头发,一下能顶两个月。每理发一次要坐车一个多小时到外地去,附近理发馆说了,要是给我理发了,别人就不去了!”患者韩某说。

  “现在农场的人已经对我们这些人厌恶极了,有人说,‘他们怎么不去死啊’,我们家小孩回来后说,我听着心都碎了,这才是世态炎凉啊。”患者刘某说。

  “我们都还年轻,孩子都还小,现在孩子放学后,只能在家看电视,别人家的孩子都不跟他玩。我们想过一段时间,把孩子送到外地读书,要不,孩子也生活在阴影里面,可是现在却没有这笔钱。”患者王某说。

  早在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从事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以防止社会歧视。文件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经检测,确认属阳性的,原则上通知本人及配偶或亲属,并给予心理咨询和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并且明确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

卫生部要求社区在艾滋病患者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社区要为患者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

  “我们现在所受到的社会歧视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包括给我们资料的大夫,绝对不会跟我们多待一分钟。”患者陈某说。

  “农场已经表态了,想要赔偿是不可能的,等着法院判决吧!”一名患者家属说。

 [1] [2] [下一页]

  相关专题:2005年世界艾滋病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