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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昂格丽玛奶酒公司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7:30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昨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包头昂格丽玛奶酒有限公司及包头鹿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非法制造商标一案在呼市赛罕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呼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2004年1月,被告人包头昂格丽玛奶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存、包头鹿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因假冒呼市蒙牛酒业公司
注册的“昂格丽玛”商标被包头市工商局查封,并查封其非法生产的红色蒙古包昂格丽玛奶酒72箱、红色昂格丽玛奶酒958箱、绿色外包装昂格玛丽奶酒18箱、标有“昂格丽玛”标识的酒瓶盖6000个;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刘学存、王萍将假冒“昂格丽玛”商标的奶酒分别销往山东、江苏、呼和浩特市、辽宁等省市;2005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从包头市昂格丽玛公司和包头市鹿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查扣假冒“昂格丽玛”商标蒙乐奶酒119箱、绿色包装蒙乐奶酒50箱、蓝色蒙古包“昂格丽玛酒业”奶酒73箱。

  此外,2003年10月,被告人刘学存从张某某处订购在山东省郓城郓州瓶盖厂等地生产“昂格丽玛”标识酒瓶盖;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学存在江苏省无锡市南庄纸制品厂、包头市六合涌金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昂格丽玛”标识的包装盒、包装箱及瓶贴。上述两处共扣押印有“昂格丽玛”标识共计347906件。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包头市昂格丽玛奶酒有限公司、鹿源公司、被告人刘学存、王萍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365548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3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学存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347906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5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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