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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家叶静漪教授:给劳动者更多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4: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如何让富者阳光坦荡,贫者舒心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关键之举——

  据新华社报道,10月3日、4日两天,河南省鹤煤集团二矿、新疆拜城县亚吐尔煤矿、四川省煤炭集团所属的龙滩煤矿相继发生矿难,数十条生命罹难。人们要问:国庆不是法定休假日吗?难道《劳动法》在这些企业中形同虚设吗?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叶静漪女士,请她为广大读者解析完善《劳动法》,对于企业主
合情、合理、合法积累财富以及缩小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之间应该良性循环

  记者:我们知道《劳动法》的实施使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上有了法律依据,对维护职工权益有很大作用。但有调查结果显示: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转制而来的企业中,《劳动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劳动合同签约率较高,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存在较多问题。您认为《劳动法》在贯彻实施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叶静漪:目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和矿山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等等。其中反映在各类矿难事故和农民工讨要工资过程中的种种遭遇,显得尤其血腥。这些问题需要给予关注,并认真解决。

  《劳动法》需要完善

  记者:一方面是少数企业主损害职工利益来达到暴富目的,另一方面是企业职工的悲惨境遇,这些问题反映出某些企业主怎样的心态?

  叶静漪:一些企业主或企业经营者只是想一味地攫取,希望投资后马上见到回报,因此不停地压榨劳动者的血汗,并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说,这是很短视的行为,这样的企业肯定不会有长远发展。事实上善待劳动者,既是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存在问题,就是说,我们的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对违法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他们能得到的既得利益。这就造成更多的企业主不惜通过以身试法来追求资本的积累,而把企业应当承担的对劳动者的责任推给劳动者本人、推给政府和社会。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

  记者:除了体制问题,当前我国《劳动法》最需要完善哪些方面?

  叶静漪:众所周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从16岁到60岁,绝大部分时期是处于工作状态的,劳动关系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如果这种关系协调好了,其他社会关系也就好解决多了。因此,必须重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正在加快,有多部立法在进行中。十届全国人大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法律列入了立法规划当中。《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也被列为立法论证项目。目前,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相关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除了这些专门立法,目前正在修改的一些其他领域的法律也都涉及到劳动问题。

  期待相关部门的联动

  记者:在监管企业执行《劳动法》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使命?

  叶静漪:近几年劳动争议数量有所增加,这一方面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主要就是用行政手段来促进《劳动法》的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当然,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仅靠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只有实现相关部门的联动,才能让法律得到真正的实施。实际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动法律实施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我们也应看到,有些个案反映出个别劳动监察人员对待劳动者的投诉问题表现得麻木不仁,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刁难投诉者及其法律援助工作者。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对于遏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劳动法》有无其他部门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叶静漪:《劳动法》在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由于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因而劳动关系调整并不能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看做平等的主体,而是必须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表现在立法中,既要有体现劳动关系双方意思自治的方面,又要有体现国家干预的方面。由于《劳动法》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许多国家总是把《劳动法》说成是小宪法。所以说《劳动法》所发挥的作用应该是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而我国还没有把《劳动法》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上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作用的发挥。《劳动法》中关于工资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直接涉及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领域,如果能够切实保障实施,对于遏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应该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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