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教授赢了全国首例陪驾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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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2:46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梁虹 早报讯 昨天,浙江大学教授郑明川也许会开心点,上午10点,杭州上城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陪驾官司”作了判决,陪驾公司赔偿郑明川17万余元。 去年5月27日早上,陪驾教练李江接郑明川到预定地点———余杭径山镇龙潭水库路
坐副驾驶座位的陪驾教练李江当场死亡,坐驾驶员座位的郑明川脑震荡,左前臂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郑明川对车祸负全责。后来,李江家属告了郑明川,索赔30多万元,成为全国首例“陪驾官司”。 今年,郑明川和李江家属达成调解,赔偿李江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0万元。 赔钱后,郑明川认为,车祸不仅让他受伤、耽误工作,还承受了精神上的煎熬。于是,今年5月,认为陪驾公司也是有责任的郑明川,将陪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赔偿款等损失29万多元。 上城区法院认定:郑明川开的车是陪驾公司的陪驾用车,经检验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另据杭州的规定,从事陪驾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浙江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而陪驾教练李江没有陪驾服务资格证。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陪驾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存在由陪驾员自己接揽业务,晚上向公司报账的惯例,因此双方在事发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 郑明川开车时不当操作,作为一名有驾照的驾驶员,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因而,郑明川对事故损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郑明川之所以要请陪驾教练,就是因为刚领了驾照,还处于驾驶实习阶段。事发时,既是山路又是急转弯路段,教练的教学经验极为重要。陪驾公司没有提供合格教练、合格车辆,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陪驾公司赔偿郑明川17万多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郑明川的律师刘平认为,法院判决一是认定了陪驾服务合同的存在;二是分清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车祸中驾驶员和乘客的关系,及陪驾教练和学员的关系。 陪驾公司的律师魏有法,坚持认为不存在陪驾服务合同。郑明川对李江家属的赔偿,要求公司来赔没有理由。公司垫付了死者3万元,修车花了5万多元,都是郑明川违章驾车造成的,公司保留索赔权利。 魏有法表示,会考虑上诉的。 “陪驾”是新事物,法律上是空白的。上城区法院通过剥离法律关系,认定了陪驾服务合同,判决了此案。这个判决,对陪驾业的影响很大。 《青年时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