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阳光财富论坛:关于民企“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主持人:当民营经济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角和生力军的时候,有关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去年,河北发布文件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激活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民企“原罪”是否应当追诉的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原罪”该不该追究

  对民企“原罪”是否追究,主要有三派意见:追诉派、赦免派及折衷派。

  赦免派主张,政府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政策,过去的事既往不咎,从现在起,再有任何人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

  追诉派主张,对资本原罪要彻底清算。已故的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德明认为,资本原罪和腐败有密切关系,如果偷税漏税都可以既往不咎的话,那么就不用反腐败了。现在很多的暴富阶层不光是偷税漏税的问题,他本身的原始积累就存在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前提条件是勤劳致富,合法经营,而不是去掠夺国有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富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

  涉嫌经济犯罪的一部分暴发户的原始积累是靠不同程度地损害国有资产得来的,把国有资产无偿地或者用象征性的价钱转到私人名目下,变成私有财产,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历年来处境艰难的重要原因,应该严加追究。还有一种情况,是将集体经济半卖半送或者无偿送给个人,这也是很多人发家的根源。杨德明教授认为,如果对这类经济犯罪既往不咎,那么,受损失的就是国家和老百姓。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让步。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这一部分财富追回,并对有关犯罪人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遗患,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

  折衷派认为,应该区分情况不同对待。法学博士黄俊平即持此观点,她认为,只有触犯刑律的才可以追诉。

  只有触犯刑律才可考虑追诉

  黄俊平

  关于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的不法行为问题引起的争论,学者们或主张清算,或呼吁宽赦,虽观点不同,但我以为目标是一致的。

  靠犯罪起家现仍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商人应受追究

  人们不赞成追究民企“原罪”的主要理由是:对这部分人进行刑事追诉会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市场、金融秩序,如果司法成本过大,影响了效益原则,对这部分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创业于我国改革初期的,由于生存条件恶劣而实施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如果确已成为合法经营者并且为国民经济作出积极贡献的,根据科学的定罪与刑罚裁量原则,借助灵活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完全可以将对他们的刑事追诉(如果必须追诉的话)的司法成本降到最低。因为,刑法打击的重点原本就不是这部分人,而是那些靠犯罪发家,在市场体制日益规范的今天,仍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的少数不法商人。

  个别化原则是刑法适用阶段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面对一个只是在创业阶段有一些犯罪行为后来便合法经营并造福一方的企业家和一个一直在从事犯罪行为的富豪,刑法的态度大相径庭,通过罪刑相应、个别化原则,以及时效、量刑制度等,这两个人在接受刑法的评价时肯定会有重大差别,刑法不仅保护遵纪守法者,还鼓励改过自新者,同时也严惩多次或连续犯罪者。

  “中间”行为不应追诉

  改革初期的民营企业处于一个体制极不完善、生存环境极为恶劣的特定历史时期,对罪刑法定的理解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者出发,因此,只有触犯了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的,才可以考虑追诉,“中间”行为不应当进行追诉。

  虽然说一个企业的命运无法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民营企业,如果处在遵守僵化、落后的法律规范将不免夭亡的生存环境下,法律期待他们遵纪守法的合理性也就大大降低了,因此,刑法在评价民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中出现的失范行为时不能过于苛刻,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能够从以下几方面防止对“原罪”的追诉投入过多的司法成本: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保证适用规定较轻的刑罚;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原罪免受被追诉的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措施的规定,使得对多数轻罪只宣告罪,不发动刑罚成为可能。在上述种种原则、制度的保证下,最终受到刑法严惩的只是极少数多次或连续实施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人。因此,对于民企“原罪”问题,大可不必谈追诉色变。

  全方位预防新“原罪”

  现代刑法越来越以预防犯罪为最终目标,对于新“原罪”更要重视预防。

  首先是加快经济转轨。建立规范的经济体制,赋予民营企业充分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地保护包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这是进行预防的体制保证。

  其次是完善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的金融、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规范性与指引功能。只有以成熟、完备的法律为依据,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才能不被侵犯,才能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蓬勃发展。

  再次是改变观念。隐藏在制度与法律背后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是立法与制度的思想根基,法律与体制的革新无不以人们观念的进步为前提。从根本上说,只有人们对待民营企业的观念实现了真正转变,懂得保护与尊重它们的合法权益了,民营企业发展的春天才会真正来临,我们盼望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