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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8:14 南风窗

  颁奖辞:

  2005年10月,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此举彻底打破了医疗系统“有纠纷,我处理”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公现状,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众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能够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保护。医患关系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病人算不算消费者?医院算不算经营者?医疗服务属不属消费关系?能否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福建省人大法制委突破障碍,将医患关系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立法的过程是平衡不同社会主体利益的博弈过程。福建人大法制委先后通过各种途径征求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收集立法听证会上各方的意见。

  现行的

医疗体制对现任的抑或离任的“领导们”都有诸多的“方便和好处”,而医疗主管部门与医院之间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几乎所有医院反对此举,十几家大医院的院长联名上书省人大,诸多高官也不赞成法制委的动议。与医院的声音相反,市民反馈的上万条意见,绝大多数对此表示赞同,许多专家亦然。

  作为具体的执法角色,福建省消委会消费投诉部主任段建平对此项立法抱有期待,“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减轻患者的诉讼成本,为消委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调解的结果能够更客观、公正,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激烈讨论,几易其稿,最终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医患关系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而法制委的这次艰难的立法过程,也被央视及福建广电综合频道现场录播,引发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

  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以“消法”规范医疗服务,为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正成为各地立法机关积极考虑的一个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而福建省人大法工委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公众提前受惠。  

  (钟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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