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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特别重大事故中3起涉及官员瞒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5:33 中国网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

  刚才李局长报告中公布了事故的起数,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我想问除了交通事故以外,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有多少?第二个问题,问一下哈尔滨水污染事件以及吉化爆炸事故,这些事故发生了以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事故后果的扩大,对相关人员是怎么处理的?

  (2005-12-23 15:48:39)

  [李毅中]:

  刚才我介绍了煤矿等重点行业,实际上我们的安全生产是广义的,除了工业、矿山、商贸、企业以外,还有大量的交通运输、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等等各个行业,这些事故我们都有统计表,具体的数字我们都是向媒体公开的。比如说刚才我介绍的,到11月底,我们的事故总起数是665400多起,其中道路交通是417100多起。死亡人数,全国是114000多人,道路交通是89700多人,所以道路交通的比例去年是占了78%,现在看来这个比例也还在75%、76%的水平。

  (2005-12-23 15:50:13)

  [李毅中]:

  刚才你说到在工作场所的一些事故,最典型的就是12月15号吉林辽源中心

医院的火灾,死亡人数39人。至于你问到中石油吉化双苯厂的爆炸事故,是11月13号发生的,这个事故首先是一个安全生产的事故,初步查明,是违章操作造成的。双苯厂硝基苯的经流装置塔底发生堵塞,停下来处理,在处理中,操作员对于进料加热器的阀门改错了,详细技术情节我就不介绍了,违章操作,最后造成了爆炸,死亡人数8人,重伤1人,还有50多人轻伤。

  (2005-12-23 15:53:22)

  [李毅中]:

  由于事故以后在灭火过程中,大量的消防水,接近5000吨消防水,另外还有泄漏的物料,主要是苯胺和硝基苯,没有及时把它排进污水处理厂,因而进到了松花江,造成了松花江水体的污染,发生了严重的污染事件。事件发生以后,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大量有效措施,在人民群众的配合下,应对了这次突发事件,媒体已经做了详尽的报道,我就不重复了。

  (2005-12-23 15:55:34)

  [李毅中]:

  这个事故原来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调查,国务院调查组在不久前成立,我担任组长。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安监总局召集了中央管理的18个化工企业开了紧急会议,通报了事故应该吸取的教训,开展了检查。同时,已经派出了督察组,以江苏省做重点,以靠近江河湖海的化工企业做重点,进行查隐患、查“三违”的安全督察,现在我们这个检查组正在江苏。

  (2005-12-23 15:56:42)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赵局长,在今天公布的这6起事故当中,山西宁武县的事故就属于瞒报,经举报查实的,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瞒报事故呢?

  (2005-12-23 15:58:36)

  [赵铁锤]:

  山西省宁武的事故,发现瞒报以后,经过认真核查,确有此事。除了这次瞒报事故,其他方面还有没有瞒报呢?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有瞒报事故。从1月份到11月份,我们接到事故报告以后,经过认真核查,总数一共是16起,涉及到的死亡人数41人。除了山西省的瞒报事故,36人死亡的这个最大一起瞒报事故外,这16起瞒报事故中,有一起较大的瞒报事故,就是陕西延安市皇陵县9月15号的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这是一起比较大的瞒报事故。

  (2005-12-23 16:00:11)

  [赵铁锤]: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加大监管检查力度,我们正在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都建立了举报电话制度,而且还有电子信箱等各种途径。二是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经核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千到一万元的奖励。这个政策公布了以后,举报电话的数量明显增加。三是严格按照要求,对群众的举报进行认真核查,举报一个核实一个、查处一个。同时,我们也兑现了经过核查以后属实的举报者的奖励。我也相信,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全民安全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以及社会和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加强,隐瞒事故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2005-12-23 16:03:22)

  [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

  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最近发生的广东韶关北河污染事故,我想问,广东这起事故的最新进展情况怎样?第二,关于煤矿关闭的问题,中国现在正在上一些大型的发电项目,如果我们把煤矿都关闭以后,怎样满足日益增加的

能源需求?第三,关于吉化爆炸事故的处理情况,从最近的消息来看,中石油吉化公司的几位领导已经被免职了,但是它的母公司中石油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05-12-23 16:06:32)

  [李毅中]:

  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关闭的是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非法的煤矿,这些煤矿的数量刚才我说过了,今年要关四千个煤矿。这四千个煤矿关了以后,不会影响多大的能力,这些矿都是小矿,能力大概在一万吨、二万吨、三万吨,这四千个煤矿合起来的能力也不到一亿吨,不会影响煤炭的市场供应。而这些煤矿本身是轻视生命、滋生事故的事故源,非关不可,必须要关。据了解,目前全社会的煤炭库存1.39亿吨,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4%,煤炭的供应紧张情况趋缓,所以对国民经济没有什么影响。

  (2005-12-23 16:09:22)

  [李毅中]:

  第三个问题刚才我已经基本上回答了,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之中,通过调查以后,认定原因,追究责任,依法追究当事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现在讲还为时过早。

  第一个问题,可能刚才那位女士提的也是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这个事故了,但是它是属于另外一个范畴,是环保范畴的,不是本人的工作范畴,所以我不便回答,对不起。

  (2005-12-23 16:10:57)

  [鲁广锦]:

  最后一个问题。

  (2005-12-23 16:12:23)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的问题想请教陈部长,这些矿主、官员失职渎职的,造成他人死亡,算不算杀人罪呢?最高的刑责是什么?接下来要问,涉及这500多条人命,矿工死亡的负责人,他们最大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2005-12-23 16:13:33)

  [陈昌智]:

  请你注意,我的身份是监察部的,我是负责追究我的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的责任。我们这个机构的最高权限就是可以开除犯错误人员的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权限。所以刚才我在表述中,我都是说相关的人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有的由公安机关,有的由检察机关,经过他们的侦查,向法院起诉,最后定什么罪,由法院去判决,罪期的长短也要由法院决定,这都是我们没法干预的,我们也不能干预,也没权干预。不知道这样回答满意不满意,如果不满意,我还可以继续回答。

  (2005-12-23 16:14:31)

  [李毅中]: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尖锐,也很现实。按照刑法第131到139条,我相信司法机关要追究这些人的重大事故责任罪、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等等,当然,你可能要问,这131条到139条规定最大的量刑是7年,但是我认为,有些罪可以数罪并罚。比如转移尸体,罪名里没有这个,但是它相当于销毁罪证。比如在黑市上购买炸药,那就是非法制造、销售火工品,这条罪判刑那可不止7年。

  (2005-12-23 16:17:34)

  [李毅中]:

  当然,判多少年,我和陈部长一样,这不是我们的职权范围,但是我相信司法部门会依法办事的,而且我也相信,最后这个审判结果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有的朋友提出要修改刑法,或者对这些条款作出司法解释,我也赞成这个意见,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2005-12-23 16:21:23)

  [鲁广锦]:

  今天的记者会就到这里,谢谢李局长、陈部长还有赵局长,谢谢各位。

  (2005-12-23 1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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